售卖三无产品怎么处罚
对销售“三无”产品的处罚具体如下:1.责令改正;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30%以下的罚款;;产品标签包装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并处没收(如有违法所得);综上所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有中国工厂名称、中国工厂地址、电话号码、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必要时还应有质量或推荐说明等。
缺少的将被视为劣质产品。
任何缺乏上述要求之一的产品都可以被视为“三网”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签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签。
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和地址(3)根据产品的特性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特性、等级、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请使用中文;相应地标记它;需要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4)对于有限保质期的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必须在明显的地方清楚地标明。
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损坏产品本身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在其标签上有警告标志或警告说明。
中文。
难以根据产品特性进行标签的无色食品和其他未受保护的食品不需要产品标签。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签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加贴;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标注;责令改正;包装产品。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罚款。
对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3%的罚款。
处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在商品供应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或服务,根据消费者要求增加补偿。
对于造成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必须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成本的三倍;不足500元的,增加补偿金额500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无产品的罚款标准
法律分析:“不三品”处罚包括: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30%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并处没收(如有不正当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掺假或者掺假产品,以假冒伪劣产品冒充正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所得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的;违法所得还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加额赔偿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补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或者接受的服务成本的三倍;追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增加补偿金额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另一项法律规定了损失赔偿,并有权要求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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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对“无产品”行为的处罚程度,包括:一、责令改正。
2、产品标签包装不正确、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也将被没收(如有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必须在此范围内规定,超出部分无效。
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罚属于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必须请求返修;包装产品标签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生产、经营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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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3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为保护人体健康和隐私,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财产安全产品的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对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包括下列已销售和尚未销售的商品)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的罚款;并处违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属于犯罪行为,没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国家明令下架或者国家不予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非法生产的商品,非法生产、销售违法所得低于商品价值的,没收违法生产的商品,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也将被没收。
情节恶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包装产品标签与不符的,必须责令改正。
或本法第27条;第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必须予以扣留。